欧盟监管要求,7月16日起带有CE标志的商品需要具备欧盟负责人
发布时间:2021-06-22
按照欧盟市场监管法规2019/1020 要求,新欧盟安全法规(称为欧盟市场监管法规2019/1020,将与2021年7月16日生效,新法规要求带有CE标志的商品需要具有在欧盟的人员作为商品合规联系人,下称“欧盟负责人”,除医疗器械、民用爆炸物以及某些升降机和搜到装之外所有外有CE标志的商品均在该法规使用范围内。 适用产品范围: 如玩具、电子产品、个人防护装备、机械、建筑商品、燃气设备、休闲和私人船艇、压力容器以及测量设备等。
如果您销售的商品带有CE标志并且实在欧盟境外制造的,那么您需要在2021年7月16日前确保;
1)此类商品具有在欧盟的负责人;
2)您带有CE标志的商品贴有负责人的联系信息,此类标签可以在商品、商品包装、包裹或随附文件上,在2021年7月16日之后,在欧盟销售代表CE标志的商品但没有欧盟负责人属于违法行为。
CE标志是制造商应用于商品的自我认证标志,CE标志表明商品符合欧洲经济区EEA的健康、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。此外,欧盟法规要求带有CE标志的商品的制造上发布盖商品的欧盟合规声明(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)并起草技术文件。欧盟负责人信息在商品或包装上显示要求欧盟境内负责人的名称、注册商标名称、通信地址、邮箱、电话应体现在商品、商品包装、包裹或随附文件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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